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聯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秋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東曉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減縮後
訴之聲明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846,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