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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聯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秋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減縮後訴之聲明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846,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