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川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25,1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