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月上即益彰土木包工業
訴訟
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太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5
0,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