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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月上即益彰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太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5 0,4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