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4,46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