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浚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泓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