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張峰瑞
被 告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