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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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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張峰瑞 被   告 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