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陳信霖
陳文銘
陳信吉
陳丁瑞嬿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吳勁昌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關子嶺
分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467,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