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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陳信霖       陳文銘       陳信吉       陳丁瑞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關子嶺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467,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