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林芙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