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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東億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淑安 原   告 郭朝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吳德源       吳德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吳宥逸       施蘭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主張對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有通行權,通 行權之土地面積約為60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複 丈成果為準),是本件暫以60平方公尺與系爭土地109年度公告 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000元 (計算式:60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28,100元/平方公尺= 1,6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