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東億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淑安
原 告 郭朝坤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被 告 吳德源
吳德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吳宥逸
施蘭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原告主張對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有通行權,通
行權之土地面積約為60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複
丈成果為準),是
本件暫以60平方公尺與
系爭土地109年度公告
現值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000元
(計算式:60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28,100元/平方公尺=
1,6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