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喬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啟章
被 告 林正雄
被 告 琨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6,39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