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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喬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章 被   告 林正雄 被   告 琨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6,39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