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永隆
訴訟代理人 楊翊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53,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