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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隆 訴訟代理人 楊翊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53,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