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吳東龍
上列原告對
被告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98,6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