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鼎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上列原告對
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42,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