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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鼎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42,0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