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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345 號 原   告 張宏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琍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