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297,1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