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多元智能教育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宏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主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5,2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