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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晨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億昌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