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權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素真
被 告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
被 告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茲因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
7之12條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