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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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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查閱公司帳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權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素真 被   告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 被   告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 7之12條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