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生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亞翊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635,0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