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陸振益
許虔銘
陳盈村
洪如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21,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