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鑫泰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一直線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16 萬8,809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萬9,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