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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嘉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朝慶 上列原告對被告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01,8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27,4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