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瀚瓏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介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瑜 被   告 李仁平       李芳瑜       李多娜       黃儒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