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瀚瓏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介山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瑜
被 告 李仁平
李芳瑜
李多娜
黃儒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