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恩特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進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間請求 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77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