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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順益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綵妮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建樺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29,319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