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順益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綵妮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建樺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29,319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