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銘峰印刷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武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昱佑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