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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銘峰印刷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武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昱佑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