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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兆飛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0740元, 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