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彧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坤益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