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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彧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