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志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正志
被 告 富山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啓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
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9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