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賴中和
被 告 天佑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碧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
系爭車
輛買賣價格為8,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