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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賴中和 被   告 天佑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碧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系爭車 輛買賣價格為8,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