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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李馮綉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