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李馮綉
訴訟
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