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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顏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申、林元鴻、農林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04號 被告林永申、林元鴻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 前揭詐欺案件經法院諭知無罪判決,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繳納訴 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