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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章 被   告 張漢輝       順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