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泰章
被 告 張漢輝
順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
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