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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永大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象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0,000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1,69 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