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兵安娜
訴訟
代理人 郭俊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琴順、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3,3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