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周紫涵
楊小旻
林麗娟
陳秀雲
林瑞盆
林敏慧
被 告 陳淑貞
全力生活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玉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
未繳納
裁判費。本院依被告全力生活地產有限公司陳報
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
所載價金,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