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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周紫涵       楊小旻       林麗娟       陳秀雲       林瑞盆       林敏慧 被   告 陳淑貞       全力生活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依被告全力生活地產有限公司陳報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所載價金,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