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一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莉婷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37,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