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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一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莉婷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37,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