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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大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南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 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足、楊張素寬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