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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大慶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君 被   告 陳阿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耿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後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萬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