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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兩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2萬6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