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兩傳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2萬6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