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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原   告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40,875元、4,258,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05 元、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