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順
原 告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40,875元、4,258,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05
元、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