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玉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0萬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