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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0萬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