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胤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香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振誠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柒仟壹佰陸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依原告
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