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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胤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振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