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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 被   告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另按所   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至房屋課   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然其僅   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   再者,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   故關於遷讓房屋之請求,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   。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為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   房屋有幾棟?各坐落何地號土地?各棟房屋之課稅現值?除   房屋座落之土地以外,尚有多少面積之土地(無房屋座落者   )請求返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 │編號│ 土地、房屋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 │1  │臺南市○○區○○○段二重│919              │全部   │ │  │港小段166-3號土地    │               │     │ ├──┼────────────┼───────────────┼─────┤ │2  │臺南市○○區○○○段二重│1,550             │全部   │ │  │港小段166-13號土地   │               │     │ ├──┼────────────┼───────────────┼─────┤ │3  │臺南市○○區○○○段二重│               │全部   │ │  │港小段20-1號、20-2號、20│               │     │ │  │-3號、34號建號建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