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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 被   告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8,223 元【計算式詳附表】;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 之租金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 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月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8,948,223元【計算式:8,628,223元+32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土地、房屋皆臺南市○○區○○○段二重港小段) ┌─┬──────┬──────┬──────┬───┬───────┐ │編│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權利 │價額     │ │號│      │房屋課稅現值│      │範圍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1 │臺南市北門區│1,007,200元 │20-1建號建物│全部 │1,547,400元  │ │ │溪底寮段二重│+540,200元 │占地123.3㎡ │   │       │ │ │港小段20-1號│=1,547,400元│、20-2建號建│   │       │ │ │、20-2號、20│      │物占地345.08│   │       │ │ │-3號、34號建│      │㎡、20-3建號│   │       │ │ │號建物(門牌│      │建物占地104.│   │       │ │ │號碼均為:臺│      │65㎡,皆坐落│   │       │ │ │南市北門區玉│      │於166-3地號 │   │       │ │ │港里灰港12│      │土地。   │   │       │ │ │9之4號)  │      │34建號建物占│   │       │ │ │      │      │地168.94㎡,│   │       │ │ │      │      │坐落於166-13│   │       │ │ │      │      │地號土地。 │   │       │ ├─┼──────┼──────┼──────┼───┼───────┤ │2 │臺南市北門區│345.97㎡× │總面積919㎡ │全部 │1,418,477元  │ │ │溪底寮段二重│4,100元=  │-(123.3+345│   │       │ │ │港小段166-3 │1,418,477元 │.08+104.65)│   │       │ │ │地號土地  │      │㎡=345.97㎡│   │       │ │ │      │      │之面積未有建│   │       │ │ │      │      │物     │   │       │ ├─┼──────┼──────┼──────┼───┼───────┤ │3 │臺南市北門區│1381.06㎡× │總面積1,550 │全部 │5,662,346元  │ │ │溪底寮段二重│4,100元=  │㎡-168.94㎡ │   │       │ │ │港小段166-13│5,662,346元 │=1381.06㎡ │   │       │ │ │地號土地  │      │之面積未有建│   │       │ │ │      │      │物     │   │       │ ├─┴──────┴──────┴──────┴───┴───────┤ │總和:8,628,22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