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德雄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崇雄
被 告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峻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8,223
元【計算式詳附表】;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
之租金3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
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
按月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
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8,948,223元【計算式:8,628,223元+32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土地、房屋皆臺南市○○區○○○段二重港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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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權利 │價額 │
│號│ │房屋課稅現值│ │範圍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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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門區│1,007,200元 │20-1建號建物│全部 │1,547,400元 │
│ │溪底寮段二重│+540,200元 │占地123.3㎡ │ │ │
│ │港小段20-1號│=1,547,400元│、20-2建號建│ │ │
│ │、20-2號、20│ │物占地345.08│ │ │
│ │-3號、34號建│ │㎡、20-3建號│ │ │
│ │號建物(門牌│ │建物占地104.│ │ │
│ │號碼均為:臺│ │65㎡,皆坐落│ │ │
│ │南市北門區玉│ │於166-3地號 │ │ │
│ │港里灰港12│ │土地。 │ │ │
│ │9之4號) │ │34建號建物占│ │ │
│ │ │ │地168.94㎡,│ │ │
│ │ │ │坐落於166-13│ │ │
│ │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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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北門區│345.97㎡× │總面積919㎡ │全部 │1,418,477元 │
│ │溪底寮段二重│4,100元= │-(123.3+345│ │ │
│ │港小段166-3 │1,418,477元 │.08+104.65)│ │ │
│ │地號土地 │ │㎡=345.97㎡│ │ │
│ │ │ │之面積未有建│ │ │
│ │ │ │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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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北門區│1381.06㎡× │總面積1,550 │全部 │5,662,346元 │
│ │溪底寮段二重│4,100元= │㎡-168.94㎡ │ │ │
│ │港小段166-13│5,662,346元 │=1381.06㎡ │ │ │
│ │地號土地 │ │之面積未有建│ │ │
│ │ │ │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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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和:8,628,2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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