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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鴻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宏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5 萬3235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