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
適蠲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14,761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