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市富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適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14,76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