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萬晟投資有限公司
羅詩婷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得成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肆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依原告民事
起訴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3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0,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