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噗果原創有限公司
被 告 定品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1,844元,及返還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製作聰明書包及便當袋之原物料」之價額,並加計原告請求之金額801,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