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緯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王可睿
            吳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