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緯神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可睿
吳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
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